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7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易字第87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益承選任辯護人蘇亦洵律師被告賴柏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144、5762、578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
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書記官洪瑞榮通譯莊淑芬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㈠莊益承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㈡賴柏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柏宏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亦為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被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仍基於幫助不詳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0年7月間向友人莊益承詢問有無對象欲收購帳戶;而莊益承亦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被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仍基於幫助不詳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與綽號「 阿豪 」之友人交涉後,於同月20日上午11、12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水活力」游泳池附近,向「阿豪」取得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再於同日下午1、2時許,在同一地點,以1萬元之代價,收購賴柏宏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份郵局(下稱頭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行(下稱中小 企銀頭 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連同密碼,得手後再轉交給「阿豪」,並從中賺取3,000元,而容任詐欺集團使用上揭金融機構帳戶以遂行犯罪。嗣於同年7月23日至27日,詐欺集團人員以網路購物先匯款後交貨之詐術方法,致如附表一所示 林欣儀 等人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地點,匯款至賴柏宏上開帳戶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洪瑞榮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附記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地│匯款時、地、金額│受款帳戶│├──┼─────┼───────┼──────────┼────────┤│01│林欣儀│100年7月23日晚│100年7月26日中午12時│賴柏宏頭份郵局││││間10時許在花蓮│01分許,在花蓮市富國│000-0000000000││││市住處│郵局,匯款5,000元│9343號帳戶│├──┼─────┼───────┼──────────┼────────┤│02│ 林東穎 │100年7月24日某│100年7月25日下午2時│同上│││( 曾姿依 )│時許在中國大陸│55分許,在屏東縣萬丹│││││某處│郵局,匯款4萬500元││├──┼─────┼───────┼──────────┼────────┤│03│ 陳羽康 │100年7月25日下│100年7月25日下午2時│同上││││午2時許在屏東│58分許,在屏東縣居處│││││縣居處│以網路ATM方式,匯款1││││││萬6,500元││├──┼─────┼───────┼──────────┼────────┤│04│ 駱欣佩 │100年7月25日下│100年7月25日下午4時│同上││││午2時許在新北│53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市板橋區住處│某郵局,匯款5,000元││├──┼─────┼───────┼──────────┼────────┤│05│ 阮志佳 │100年7月25日晚│100年7月26日上午8時│賴柏宏中小企銀頭││││間9時許在嘉義│58分許,在嘉義縣大林│份分行000-000000││││縣大林鎮住○○鎮○○路郵局,匯款6,│43579號帳戶│││││000元││├──┼─────┼───────┼──────────┼────────┤│06│ 王昱翔 │100年7月25日晚│100年7月27日下午1時│同上││││間某時許在高雄│17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市楠梓區住處│區某中小企銀,匯款3,││││││000元││├──┼─────┼───────┼──────────┼────────┤│07│ 范綱麟 │100年7月26日下│100年7月26日下午2時│同上││││午2時許在臺北│49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市內湖區住處│區富邦大直分行,匯款││││││9,000元││├──┼─────┼───────┼──────────┼────────┤│08│ 王敏瑤 │100年7月26日下│100年7月26日下午2時│同上││││午2時10分許在│40分許,在新竹市居處│││││新竹市香山區居│以渣打銀行網路轉帳,│││││處│匯款1萬8,000元││├──┼─────┼───────┼──────────┼────────┤│09│ 林家鵬 │100年7月27日凌│100年7月27日下午2時│同上││││晨0時許在臺南│5分許,在臺南市成功│││││市居○○路郵局,匯款3,000元││├──┼─────┼───────┼──────────┼────────┤│10│ 項宇平 │100年7月27日上│100年7月27日中午12時│同上││││午11時許在臺中│59分許,在臺中市大全│││││市住處│郵局,匯款2,000元││├──┼─────┼───────┼──────────┼────────┤│11│ 林卉心 │100年7月27日下│100年7月27日下午1時│同上││││午1時許在宜蘭│40分許,在宜蘭縣三星│││││縣三星鄉住處│郵局,匯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