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7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志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144、5762、578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葉志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11罪,各罪均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葉志強與 林昌熊 (俟到案後另予審結)經綽號「小黑」、「 小彭 」之友人介紹加入詐欺集團,分別擔任提領贓款之工作(俗稱車手),而基於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先於民國
100年7月23日至27日,推由該詐欺集團之人員以假借網路購物為由,誘使被害人先匯款後交貨之詐術方法,致如附表一所示 林欣儀 等人11人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載之時間、地點,匯款至 賴柏宏 (另予審結)如附表所示帳戶內,而葉志強於100年7月24日上午某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某處,從該詐欺集團人員取得賴柏宏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與林昌熊分工合作,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為所屬詐欺集團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由葉志強統籌後轉交予該詐欺集團不詳之人,葉志強、林昌熊再由詐欺所得中分得不詳之贓款。嗣 駱欣佩 等人遲未收到商品而查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及帳戶資料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葉志強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林昌熊、賴柏宏、 莊益承 、葉志強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㈢被害人即告訴人駱欣佩、 陳羽康 、 林東穎 、林欣儀、 項宇平
、 阮志佳 、 林家鵬 、 王昱翔 、 林卉心 、 范綱麟 、 王敏瑤 於警詢中之指訴。
㈣同案被告林昌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㈤被害人即告訴人駱欣佩、陳羽康、林東穎、林欣儀、項宇平
、阮志佳、林家鵬、王昱翔、林卉心、范綱麟、王敏瑤之匯款單據、林欣儀之即時通對話紀錄、林卉心之拍賣網頁資料及手機簡訊翻拍照片、王敏瑤之得標網頁資料、被告賴柏宏上開頭份郵局、中小企銀頭份分行交易往來明細表各1份。
㈥被告葉志強、林昌熊於提款時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數張
、被告林昌熊到案時為警拍攝之照片數張、共同被告賴柏宏上開頭份郵局、中小企銀頭份分行交易往來明細表1份。
三、罪名、共犯及罪數:核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人員所為如附表一所示11次詐騙貨款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人員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人員所為上開1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四、量刑理由:被告雖前無犯罪紀錄,惟詐欺集團廣泛行騙致使大量民眾受害之社會現象,已屬長年以來眾所週知之事,被告明知於此,仍加入詐欺集團,而為之提領贓款,而致使詐欺集團核心歹徒得以隔絕於偵審程序之外。又被告甚且擔任綜理提款工作及負責轉交款項於集團核心歹徒之任務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此客觀事實一則顯示被告甚得核心歹徒之信任,彼此必均有發動聯繫之方法,而被告始終未提供檢警足以偵搜集團核心歹徒之線索,雖其犯後坦承犯行,惟係於檢警人員勤勉蒐證之後認罪,其犯後態度尚非良好;再則顯示被告參與程度高於一般單純擔任提款手之人。故被告雖於本件犯行中獲利非屬鉅額,本院仍認被告各罪均應量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應定其執行刑為二年六月。
五、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地│匯款時、地、金額│受款帳戶│├──┼─────┼───────┼──────────┼────────┤│01│林欣儀│100年7月23日晚│100年7月26日中午12時│賴柏宏頭份郵局││││間10時許在花蓮│01分許,在花蓮市富國│000-0000000000││││市住處│郵局,匯款5,000元│943號帳戶│├──┼─────┼───────┼──────────┼────────┤│02│林東穎│100年7月24日某│100年7月25日下午2時│同上│││( 曾姿依 )│時許在中國大陸│55分許,在屏東縣萬丹│││││某處│郵局,匯款4萬500元││├──┼─────┼───────┼──────────┼────────┤│03│陳羽康│100年7月25日下│100年7月25日下午2時│同上││││午2時許在屏東│58分許,在屏東縣居處│││││縣居處│以網路ATM方式,匯款1││││││萬6,500元││├──┼─────┼───────┼──────────┼────────┤│04│駱欣佩│100年7月25日下│100年7月25日下午4時│同上││││午2時許在新北│53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市板橋區住處│某郵局,匯款5,000元││├──┼─────┼───────┼──────────┼────────┤│05│阮志佳│100年7月25日晚│100年7月26日上午8時│賴柏宏中小企銀頭││││間9時許在嘉義│58分許,在嘉義縣大林│份分行000-000000││││縣大林鎮住○○鎮○○路郵局,匯款6,│43579號帳戶│││││000元││├──┼─────┼───────┼──────────┼────────┤│06│王昱翔│100年7月25日晚│100年7月27日下午1時│同上││││間某時許在高雄│17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市楠梓區住處│區某中小企銀,匯款3,││││││000元││├──┼─────┼───────┼──────────┼────────┤│07│范綱麟│100年7月26日下│100年7月26日下午2時│同上││││午2時許在臺北│49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市內湖區住處│區富邦大直分行,匯款││││││9,000元││├──┼─────┼───────┼──────────┼────────┤│08│王敏瑤│100年7月26日下│100年7月26日下午2時│同上││││午2時10分許在│40分許,在新竹市居處│││││新竹市香山區居│以渣打銀行網路轉帳,│││││處│匯款1萬8,000元││├──┼─────┼───────┼──────────┼────────┤│09│林家鵬│100年7月27日凌│100年7月27日下午2時│同上││││晨0時許在臺南│5分許,在臺南市成功│││││市居○○路郵局,匯款3,000元││├──┼─────┼───────┼──────────┼────────┤│10│項宇平│100年7月27日上│100年7月27日中午12時│同上││││午11時許在臺中│59分許,在臺中市大全│││││市住處│郵局,匯款2,000元││├──┼─────┼───────┼──────────┼────────┤│11│林卉心│100年7月27日下│100年7月27日下午1時│同上││││午1時許在宜蘭│40分許,在宜蘭縣三星│││││縣三星鄉住處│郵局,匯款1萬元││└──┴─────┴───────┴──────────┴────────┘附表二:
┌──┬────┬─────┬────────┬──────┬──────┐│編號│取款車手│取款時間│取款地點│取款金額│取款帳戶│├──┼────┼─────┼────────┼──────┼──────┤│01│林昌熊│100年7月25│新竹縣竹東鎮中正│(1萬元)│賴柏宏頭份郵││││日下午2時│路1號「7-11」便││局000-000000││││26分許│利超商富正店││89943號帳戶│├──┼────┼─────┼────────┼──────┼──────┤│02│同上│100年7月25│新竹縣竹東鎮中山│(5萬7,000元│同上││││日下午3時│路67號「7-11」便│)│││││50分許│利超商東宏店│││├──┼────┼─────┼────────┼──────┼──────┤│03│同上│100年7月25│新竹縣竹東鎮中正│(6,000元)│同上││││日晚間6時│路1號「7-11」便││││││40分許│利超商富正店│││├──┼────┼─────┼────────┼──────┼──────┤│04│同上│不詳│不詳│(9,000元)│同上│├──┼────┼─────┼────────┼──────┼──────┤│05│同上│不詳│不詳│(1萬元)│同上│├──┼────┼─────┼────────┼──────┼──────┤│06│同上│100年7月26│新竹縣竹東鎮中正│(4,000元)│同上││││日凌晨0時7│路1號「7-11」便││││││分許│利超商富正店│││├──┼────┼─────┼────────┼──────┼──────┤│07│同上│100年7月26│新竹縣竹東鎮長春│9,000元│賴柏宏中小企││││日上午11時│路2段60號「長春││銀頭份分行││││19分許│郵局」││050-35│││││││000000000號│││││││戶││││││││├──┼────┼─────┼────────┼──────┼──────┤│08│同上│100年7月26│新竹縣竹東鎮中正│4,000元│同上││││日中午12時│路1號「7-11」便││││││57分許│利超商富正店│││├──┼────┼─────┼────────┼──────┼──────┤│09│同上│100年7月26│新竹縣竹東鎮東林│5,000元│同上││││日下午2時│路10號「土銀竹東││││││30分許│分行」│││├──┼────┼─────┼────────┼──────┼──────┤│10│同上│100年7月26│新竹縣竹東鎮東寧│1萬8,000元│同上││││日下午2時│路3段151號「全家││││││50分許│」便利商店東寧店│││├──┼────┼─────┼────────┼──────┼──────┤│11│同上│100年7月26│不詳│9,000元│同上││││日下午2時│││││││57分許││││├──┼────┼─────┼────────┼──────┼──────┤│12│同上│100年7月26│不詳│8,000元│同上││││日晚間7時│││││││35分許││││├──┼────┼─────┼────────┼──────┼──────┤│13│同上│100年7月27│新竹縣竹東鎮中正│5,000元│同上││││日凌晨0時│路1號「7-11」便││││││18分許│利超商富正店│││├──┼────┼─────┼────────┼──────┼──────┤│14│葉志強│100年7月27│新竹縣北埔鄉北埔│2,000元│同上││││日中午12時│村中山路42號「7││││││30分許│-11」便利超商中│││││││德店│││├──┼────┼─────┼────────┼──────┼──────┤│15│同上│100年7月27│同上│1萬9,000元│同上││││日下午1時│││││││50分許││││├──┼────┼─────┼────────┼──────┼──────┤│16│同上│100年7月27│新竹縣北埔鄉南興│8,000元│同上││││日下午2時│街122號「全家」││││││36分許│便利超商南興店│││├──┼────┼─────┼────────┼──────┼──────┤│17│同上│100年7月27│「臺灣銀行」桃園│4,000元│同上││││日下午4時1│國際機場分行││││││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