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沈幸雄
5樓上列原告對被告 郭士展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