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83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棟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69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湖交簡字第117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棟樑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1年2月2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考(見湖簡卷第10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