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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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志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審│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徒刑6月,如易│100年│100年度│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二級毒│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3月23│毒偵字第│年度簡字│5月19││6月13││品│元折算1日。│日│2459號│第3743號│日││日│├───┼─────────┼───┼────┼────┼───┼──┼───┤│施用第│有期徒刑6月,如易│100年│100年度│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二級毒│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4月10│毒偵字第│年度易字│8月18││9月6││品│元折算1日。│日│3817號│第2130號│日││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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