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小字第255號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被   告  洪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茲因被告設籍在新北市汐
止區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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