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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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小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黃啟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福財旭鋒五金工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
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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