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30號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雪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7,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奕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