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7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1,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上訴人乙○○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8,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