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事件,應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