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9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以上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96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