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旗原指定辯護人萬維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旗原自民國壹佰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潘旗原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及同法第224條之1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犯嫌重大,且前經通緝到案,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0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