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49號上訴人 鄭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素珠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