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勝宏 上訴人與 楊麗靖 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556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