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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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192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登耀
訴訟代理人 林珀生
被 告 花火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