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莊美 鐘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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