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莊美 鐘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