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8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黃柏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旭 民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伍佰零玖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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