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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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乙○○
甲○○本件原告與丙○○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貳仟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伍佰元,尚應繳納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耀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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