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二十二行起關於「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應更正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22行起關於「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部分,顯係「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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