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楊林澂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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