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陳靜雯 被告 楊哲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壢金簡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