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蔡銘富
黎錦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美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