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3號抗告人 郭蕙美 相對人 祁慶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
理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此為非訟事件法第46條所明定。次按,提起抗告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
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亦為同法第117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上簽名或蓋章,茲依首開法條規定,限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法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陳麗芬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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