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七二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捌佰元、麻將貳副、牌尺捌支、骰子陸顆、搬風骰子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三七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贓物,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八百元,係被告因賭博犯罪所得之物,麻將二副、牌尺八支、骰子六顆、搬風骰子二顆,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聲請人聲請將之宣告沒收,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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