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戒毒偵字第170號、99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包(毛重0.33公克,淨重0.13公克,
驗餘淨重0.114公克)內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6年4月10日濫用藥物鑑驗報告,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證,而被告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前述案號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述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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