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以上數罪併罰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45號、99年度執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