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333號聲請人 劉萬成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另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又聲請程序費用乃關係人聲請法院就特定事項為處分或裁定所應繳納之費用,係聲請非訟事件之必備程式,如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復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劉萬成向本院提出陳報被繼承人 劉信宏 遺產清冊之家事非訟聲請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5日、12月3日二次通知其補繳,該通知函文並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二份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該費用,其前揭聲請顯與法定程式不符,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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