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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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四號
抗告人甲○○
74巷16號(現在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0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審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就確定判決實體事項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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