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42歲
身分證統一住彰化縣田
六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陳毓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89.2.5.起至同年月12│87.12月初起至88.1.│││日之間│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9年偵字第3648號│88年偵字第1288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1年上易字第781號│89年上訴字第242號││實│││││審├──────┼──────────┼──────────┤││判決日期│91.6.11│89.6.13│├─┼──────┼──────────┼──────────┤││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1年上易字第781號│91年台上字第438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6.11│91.8.08│├─┴──────┼──────────┼──────────┤││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1年執字第2343號│91年執字第2891號│││(易科繳清)│(94年執緝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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