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82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0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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