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46號
原   告  蕭清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桂娥江明玲江劉貴美周葉足 、周顏水
銀、 林謝秀琴梁慧萍許彩霞陳聰明黃金珠劉陳麗雲
賴文琦 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原告雖曾
表明請求10%服務費,惟未具體提出足以佐證10%服務費之相關
資料以供核算(即各被告應給付原告具體金額),致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所載系爭訴訟標的【即10%服
務費】之相關資料,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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