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1號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命具保,而由具保人乙○○繳納指定保證金額現金新臺幣二萬元後獲釋,有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正昇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