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35號
原告 賴信超 即信超企業社
樓被告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家富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