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05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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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小字第1058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被 告 蕭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058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7月15日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591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王盈淳
法官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