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38號
原告 黃聖揚
被告 許正宏
代理人 楊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