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38號

原告 黃聖揚

被告 許正宏

代理人 楊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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