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12號
原告 張慶成
被告 陳文亮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計為新台幣(下同)1,071,063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7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96.69平方公尺(120坪÷0.325=396.69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