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257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馨雅 即 施妱君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標的不動產(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序
號0013、0014權利範圍各840/40000)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正二名被告「施**」之完整全名。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