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調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257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馨雅施妱君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標的不動產(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序

號0013、0014權利範圍各840/40000)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正二名被告「施**」之完整全名。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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