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7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蔡錦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茲因被告來電表示已籌措款項願與告訴人洽談賠償事宜,經詢問告訴人意見後排定於同年月22日調解,爰將宣判期日延展至同年12月5日上午9時28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