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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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李甘分 被告 程蘇月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144號(嗣改分為111年度交簡字第41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陳鈺雯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交易 字第 1144 號(111.11.08)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173 號裁定(111.11.14)【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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