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287號聲請人 吳采庭
吳秉庭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仲正
王文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美容 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30日死亡,聲請人2人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2人前於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603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業經本院於111年11月11日准予備查拋棄繼承聲請,業據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603號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故聲請人2人重複聲請拋棄對被繼承人陳美容之繼承權,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