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陳明債務人之薪資結構(如本金、獎金、紅利),並提出其自民國96年8月迄今之薪資單(含正職及兼職所得)。
⒉陳明債務人之戶籍地(即臺北縣汐止市○○路○○○巷○○號3樓
)為何人所有?目前居住之房屋(即臺北縣汐止市○○○路○○巷○號2樓)為何人所有?共同居住之人為何?並陳明其他居住人之工作內容(或就學情形)、收入狀況,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費等)。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陳明債務人之配偶 林菁華 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狀況,並提
出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⒋債務人稱每月負擔其自己、配偶及3名子女扶養費共計新臺幣
(下同)9,000元乙節,請陳明其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陳明債務人每月支出其弟 楊文利 之扶養費4,500元之計算明細
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楊文利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殘障手冊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⒍陳明債務人之弟楊文利之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況(含薪資及社會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陳明依法應扶養楊文利之扶養義務人(即其父、母、配偶、子
女)有若干?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
⒏陳明債務人除楊文利外,尚有若干兄弟姐妹?渠等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陳明債務人之父 楊明谷 、母楊 李秀麗 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包括薪資及社會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