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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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92號原告甲○○特別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被告丙○○原名 杜珮慈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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