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762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明人知悉被繼承人甲○死亡之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