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645號聲明人甲○○
丙○○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乙○○是否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
二、提出被繼承人乙○○之除戶謄本。
三、提出被繼承人乙○○全體兄弟姊妹之明細表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應提出載有死亡日期之除戶謄本(其中丙○○、丁○○已據提出,毋庸再補正)。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