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