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園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