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謝曜焜律師
張香堯 律師 翁方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5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7年8月19日當庭宣示本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劉秉鑫法官洪慕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