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
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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