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0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原告與被告丁○○、丙○○、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於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後,擴張訴之聲明,從原請求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擴張為964465元,擴張請求金額185000元,業據繳納擴張請求之裁判費。茲原告再度擴張請求金額為977615元,擴張請求金額13150元,應徵第一審擴張請求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擴張,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