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83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被 告 周春如 (已歿)生前住台北市○○區○○街188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惟本件被
告業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
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 林睿 詳為被告,
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葵衢